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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两个较大的煤矿事故案例,一起发生在长治市,另一起发生在晋城市。这两起事故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暴露出一些共同的问题,提醒煤矿企业重视。
2023年1月27日,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山煤矿)发生较大水害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76.12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迟报。
莒山煤矿属地方国有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事故发生在3#煤层一采区北翼ZF1212掘进工作面迎头,该区域3#煤层煤厚平均为4.2米-6.12米,过去沿顶板采煤后形成诸多采空区,采空区存有积水。ZF1212巷掘进至90米时遇地质构造,巷道揭露底板砂质泥岩,至117米(事发位置)处该巷一直为半煤岩巷。
该矿在未消除复采区域水害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安排掘进ZF1212巷,超前钻探(长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逐班探测(短探)违反作业规程,前方积水未探明,危险掘进,受老空水的长期浸泡和放炮对围岩(煤)的破坏,并叠加采场应力与水压力耦合的影响,3#煤上部老空积水突破厚度有限的煤壁瞬间溃入工作面,导致事故发生。
1.莒山煤矿重生产轻安全,盲目组织作业。ZF121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经批复,在周边采空积水未疏放干净、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冒险开掘ZF1211巷、ZF1212巷。
2.莒山煤矿防治水责任悬空,安全管理混乱。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擅自将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确定为10米;防治水制度不落实,探水钻孔钻探、验收、移交工作不符合有关要求;未认真开展物探,物探报告造假。
3.莒山煤矿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现场监督形同虚设。对辨识出的水害重大风险未采取管控措施,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未有效利用工业视频,未落实探放水相关制度及作业规程,现场安全监督形同虚设。
4.上级公司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检查不严不细。疏于安全监督管理,对莒山煤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认线放顶煤工作面未批先掘以及探放水方面存在的问题,未督促莒山煤矿及时上报事故,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5.有关中介机构回避事实,出具严重失实报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有限公司、山西新宝通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在为该矿编制《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和《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水文地质类型报告》时,不深入现场实地勘察,刻意回避事实,作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错误结论,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
6.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未压实工作责任。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不全面,未深入井下采掘工作面检查,未发现莒山煤矿探放水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事故共对40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对莒山煤矿董事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11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并对董事长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纳入联合惩戒,终身不得担任矿长;对晋城市能源局局长、应急局三级调研员、兰花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兰花科创董事长等2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作出其他组织处理。
对莒山煤矿处罚款215万元,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有限公司、山西新宝通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分别处罚款10万元。
2022年8月4日,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台煤业)发生较大顶板事故,造成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982.28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迟报、谎报。
凤凰台煤业隶属于旭阳金达公司,属非公有制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事故发生在3#煤层31采区3102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为该采区南翼布置的第一个工作面,巷道为半煤岩巷,左右均为实体煤,上覆为2#煤层采空区,采用锚网梁索支护。
3102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违反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中“掘一排,支一排”规定,在架棚支护已滞后工作面迎头2.4米的情况下,未进行架棚补强支护,继续冒险掘进,造成工作面迎头4.5米范围内仅有锚网梁索支护,不足以支撑顶板压力,顶板结构失衡发生冒顶,导致事故发生。
1.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缺失。3102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在过断层期间没有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跟班驻矿安检员未到事故地点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发现事故地点存在顶板管理方面重大隐患;事故当班班长违章指挥,未及时进行架棚补强支护。
2.煤矿实施工程技术管理缺位。未查清掘进工作面上覆2#煤层开采历史和老空巷道布置情况;未组织作业人员认线胶带顺槽掘进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未督促现场实施工程人员严格执行。
3.煤矿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入井检身登记制度,人员识别卡管理不严格,代打卡现象长期存在,有些入井人员不带人员识别卡;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存在冒名顶替、人证不符等问题;矿领导带班下井不在现场交接班、提前升井现象普遍。
4.煤矿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未落实。一是建筑设计企业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凤凰台煤业3#煤层建设项目施工队伍机构设置不健全、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不重视3#煤层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安全风险隐患。二是实施工程单位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3#煤层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山西安畅建筑工程公司仅派驻1名项目部经理,且未实质性参与该项目,也未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三是监理单位未落实项目监理责任。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理日志造假,工程监理缺位。
5.上级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旭阳金达公司未认真履行主要股东职责,对凤凰台煤业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对矿长迟报、谎报事故行为未予制止;未督促凤凰台煤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落实不力。一是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沁源县应急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安全风险防控中心对凤凰台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凤凰台煤业长期存在的诸多隐患;对下属的驻矿安检站、包矿五人巡查组、驻王陶镇安监站及相关业务股室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二是属地行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力。沁源县能源局未认真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凤凰台煤业3#煤层建设项目检查频次不够,检查不严、不细,未发现该矿3#煤层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力。沁源县人民政府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辖区内民营煤矿存在深层次、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研究不够;对沁源县应急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沁源县能源局履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监督指导不力。
事故共对33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将凤凰台煤业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等5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将沁源县应急局驻凤凰台煤业安检站驻矿安检员移交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对沁源县常务副县长、应急局党委副书记、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能源局煤炭和油气股负责人等1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对沁源县应急局驻凤凰台煤业安检站站长、安检员、凤凰台煤业总工程师、山西安畅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等13人给予撤职、开除及撤销相关职业资格等处理。对以上有关责任人员共罚款54万元。
给予凤凰台煤业警告,罚款715万元,将凤凰台煤业及其矿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首先,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仍然不够到位,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其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此外,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上的水准还不够高,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措施。
鉴于这两起煤矿事故案例,提醒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同时,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煤矿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谨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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