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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自2012年12月31日发布,2013年9月1日实施,至今已10年。2012~2022年期间,预拌混凝土销量增加了3.4倍,达30.3亿m3,年产值超过1.3万亿元,混凝土与水泥制品成为了我国建材行业中年营收入破2万亿元的产业。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预拌混凝土交验过程的规范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1年,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发布了《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南》,预拌混凝土行业将迈向低碳绿色高水平发展的新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建筑行业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企业节点,通过标识解析对每车预拌混凝土产品做全过程质量追溯。
一是划分的依据不是很明确。“常规”即经常实行的规矩或规定,“特制”是指使适应某一特定目的或为特定目的而做。对预拌混凝土而言,“常规品”可理解为采用通常的规定制备的预拌混凝土,“特制品”可理解为采用特别的工艺或者为特定目的制备的预拌混凝土。从这个意义上说,掺入引气剂、泡沫剂等的混凝土应属于采用特别工艺制备的预拌混凝土,透水水泥混凝土、清水混凝土等属于为特定目的制备的预拌混凝土,以上均应列入特制品的范畴。
二是分类不够细化,品种不够多,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精细化管控略显不足。以泡沫混凝土、透水混凝土、清水混凝土等为例,按照现行标准分类,其均应归属于常规品,然而现实生产中,按照常规规则制备的上述混凝土很可能不足以满足特定的性能要求。
建议结合各类土木工程所需混凝土品种和能够集中在搅拌站制备、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付时为拌合物状态混凝土的特性,进一步细化划分预拌混凝土常规品与特制品,并扩充特制品的种类,包括但不局限于增加以下特制品:
(1)泡沫混凝土(Foamed Concrete)——用物理方法将泡沫剂制备成泡沫,再将泡沫掺入到由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制成的料浆中,经混合搅拌、浇注成型、养护而成的轻质微孔混凝土。
(2)清水混凝土(Fair-faced Concrete)——直接利用混凝土成型后的自然质感作为饰面效果的混凝土。
(3)透水水泥混凝土(Pervious Cement Concrete)——由粗集料及水泥基胶结料经拌合形成的具有连续孔隙结构的混凝土。
(4)大体积混凝土(Mass Concrete)——混凝土结构物实体最小尺寸不小于1m的大体量混凝土,或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和收缩而导致有害裂缝产生的混凝土。
买卖双方质量责任边界随交货地点的移动而移动。产品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符合产品买卖的本来逻辑。
另一方面,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要求“7.4.1……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作者觉得,对于卖方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全过程,含运输和泵送的情况,预拌混凝土交货强度检验与混凝土分项工程强度检验可合二为一,这样可避免或者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验,因为两者的取样地点、取样频率、分部工程划分、试件制作养护测试等都是一致的。但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并按各自负责的范围履行主体责任。
建议将现行标准的9.3.1条,修订为“9.3.1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如果卖方仅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设计、配料、计量、搅拌,买方负责运输和泵送工序,则交货地点在预拌混凝土搅拌楼下,搅拌完毕装车即为交货;如果卖方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供应全过程,包括运输和泵送,则交货地点在泵送管道的出口;如果买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泵送、塔吊吊送或溜槽自流工序,卖方负责运输预拌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卸料入泵机料斗、塔吊吊斗或溜槽,则交货地点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处”。
该条规定“供(卖)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买)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交付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但是由于预拌混凝土产品的时效性较强,运输、泵送过程都可能会影响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因此产品交付时的质量状态是关键。如前所述,因为预拌混凝土买卖双方的质量责任边界随交货地点的移动而移动,产品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符合产品买卖的本来逻辑。
所以原文“出厂合格证”如果意为“产品交付时的质量证明”的话,则宜改为“质量合格证”,其对应的混凝土质量评定内容也应为混凝土产品交货检验质量评定,代表产品交付时的质量状态。
建议将标准10.3.1条原文第一句改为“卖方应按分部工程向买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质量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结合各类土木工程所需混凝土品种和能够集中在搅拌站制备、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付时为拌合物状态混凝土的特性,进一步细化划分预拌混凝土常规品与特制品,并扩充特制品的种类。
(2)结合全国范围内,预拌混凝土买卖双方的质量责任边界,进一步明确交货地点,确保双方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履行质量主体责任。
(3)将10.3.1条款中的“出厂合格证”修订为“质量合格证”,以代表产品交付时的质量状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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