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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泵车、吊车等特种工程车辆投保交强险后在工程项目施工时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赔交强险。
今年6月,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孔某银29万余元,其中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孔某银系混凝土浇筑工,从事水泥打桩及铺设房子的地基工作。2020年5月21日,孔某银受被告孔某琴雇请为其建房进行混凝土地基铺设工作,被告周七某、应某系混凝土泵车车主,为铺设地基泵送混凝土。当日下午,孔某银在操作混凝土泵车水泥输出管过程中,因输出管道压力不稳发生炸裂,造成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案涉混凝土泵车于2020年4月29日在保险公司投保限额为12万2千元的交强险,同时投保了限额为100万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原告主张保险公司与三被告一同向其赔偿各项损失32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系水泥泵车,属于特种车辆,特种车辆在施工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不应认定为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因原告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只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70%的损失。
本案虽是混凝土泵车进行泵送水泥过程中发生的作业事故,但混凝土泵车等特种车辆不同于一般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间较少,而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从事作业是常态。对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若将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外,将导致当事人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落空,不符合交强险制度的宗旨。故混凝土泵车等特种车辆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缴纳保费投保,让有资质的保险人承担、分担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责任事故的受害人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赔偿。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具有提供救济、增强保障、分担损失的作用。
在该事故中,涉案车辆作为泵送混凝土的特种车辆,在道路上行使的时间远少于作业时间,若将作业时间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为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会落空,违背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亦不符合交强险设立的立法目的。
故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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